关于张謇利用“崇划制”性质的辨析
张廷栖
(来源:“南通史志”公众号 2026年3月3日)

垦牧公司办事处的工房
“崇划制”是在海门、崇明一带流行的一种民间租佃制度。张謇以“本旧说而参新法”的理念运用“崇划制”,是其盐垦事业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1924年初,张謇在为其得意门生宋希尚出使欧美考察水利工程后所撰写的《欧美水利调查录》一书作序时,回顾了自己二十多年来潜心研究中国水利的经历,称其“靡不本旧说而参新法”。张謇是清末民初中国近代水利事业最重要的奠基人和开拓者,他在研读明代潘季驯《河防一览》、清初靳辅《治河方略》、清末丁显《请复淮水故道图说》等经典水利专著基础上,积极引进西方先进的科技,通过创办水利工程学校、设立测绘局、实施水利工程等举措,达到治理水患的目的。这种融汇传统精华与先进科技以达成目标的做法,正是其“本旧说,参新法”的体现。在盐政改革、盐务改良、“废灶兴垦”等事业中,张謇也以“本旧说,参新法”的理念创造了令人仰慕的业绩。张謇创办通海垦牧公司,借助“崇划制”吸引通海地区数十万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垦荒造田,将盐碱地转化为农业生产资源,不仅扩大了大生纺织工业的原料基地,更推动了苏东沿海由单一的盐业经济向盐业和农业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型,促进了生产力和社会发展。学术界对此实践也有不同的看法,愚不避浅陋,试就张謇以“本旧说,参新法”理念下的“崇划制”实践,阐述肤浅之见,祈盼方家指正。
张謇以“本旧说,参新法”
所利用的“崇划制”
“崇划制”来源于永佃制。永佃制是明清以来盛行于江苏、江西、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四川、广东等省份的一种租佃制度。其土地所有权被分割为“田底”和“田面”两部分,地主占有“田底”权,佃农则永久拥有“田面”权,并可对“田面”进行转让、抵押或出售。这一制度说明佃农对土地有较大的支配权,生产活动也有较大的保障,也反映出传统农村社会中封建依附关系的松弛,所以流传甚广。在海门、崇明一带,该制度被改称为“崇划制”。这一制度在封建社会中仍是地主用来掠夺农民劳动果实的一种剥削制度,其性质无可非议。
张謇创办通海垦牧公司,在制订招佃章程时,直接援引“崇划制”成例,规定“顶首照崇明永昌、永隆、永丰沙招佃”。他以“本旧说,参新法”的理念,利用“崇划制”这一民间契约形式,加以改造,注入新的文化内涵,为通海垦牧公司向民间招佃。招佃章程规定公司拥有“田底”权,负责水利工程和农田基本建设,所需人工则优先雇用佃户,另行支付报酬,并由公司向国家缴纳田赋;公司将绝大部分土地分给农户,这种农户称为佃户,佃户须先交“预首”以获得田面权,佃户享有永久田面权,可拥有自由处置权,如典押、转让、出售、传至后代等,其中也可获得因土地改良产生的地价升值部分。每逢收获季节前,由公司组织人员估产,这种估产活动又称“议租”。在“议租”成员中还有佃户代表。收获的农产品(主要是棉花)按四六分成,佃户得六成,公司得四成。佃户所缴纳的四成,须择优交予公司。招佃章程中还订立了旨在建设良好生态环境和社会风尚的民规民约,内容包括:住房要划一、整洁通风;多种桕树和桐树(由公司按成本提供树秧);不得种植罂粟,不得聚赌,不得吸毒贩毒等。
张謇利用“崇划制”性质的认识
对于张謇以“本旧说,参新法”所利用“崇划制”的性质,学术界存在不同认识。长期以来,学界认为其是“落后的封建地租形式”“封建残余”;到了21世纪以后,有观点提出“张謇的苏北盐垦事业‘公司加农户’是创举”。对此,既有认同也有否定,如有论文指出:
通海垦牧公司的“崇划”加“议租”制称之为“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模式,有其好的一面,也有弊的一面。好的一面是公司与农户间建立了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公司决定农户生产什么,并将其产品变成商品或工业原料,而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应是公司与农户“共有”的,这与传统的地主与佃农的关系有所区别:地主靠出租土地收入达到其坐享其成的目的,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而“崇划制”加“议租”,加深了公司与农户间的互利关系,既有利于公司,也有利于农户。
这一分析客观公正地承认其为新型生产关系,并非封建地主制生产关系,性质已发生变化,但如下观点尚需商榷:
这一种模式仍具有其落后性,因为这种生产关系仍是建立在土地私有(股东所有)基础上的,尽管公司是股份制资本集团,但没有把所垦农田作为直接生产手段,而是间接从事生息取利,不具有现代企业大生产机制,而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仿照地主所有制的出租办法,这样的模式是不会长久下去,更难认定其是“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经营模式”。
上述关于通海垦牧公司落后性的观点,主要依据可归纳为三点:一是土地仍为私有制,即非公有制;二是建立在一家一户小农经济基础上;三是仿照地主私有制的出租办法。愚以为,这种观点仅看到土地经营形式,未能深入理解张謇在股份公司制度下“租佃制”的本质。现就出租、顶首、议租进行具体分析,以辨是否为封建落后残余。

通海垦牧公司表门
历史语境下的私有制性质判断。以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看,近代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先进性应置于“封建地主所有制”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对比中考察。二者均为私有制,即便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国家资本主义)也掌控在大资本家手中,实质上仍是私有制,而当时社会主义公有制尚未出现。在落后的近代旧中国,以公有制标准评判生产关系先进与否并不现实,故“土地私有即落后”的理由难以成立。
股份公司制度下“公司加佃户”的资本主义属性。股份公司制度下的“公司加佃户”经营模式,已非地主所有制的封建生产关系,而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创新模式,也可视为公司制下的佃户家庭承包制。这种承包以实际产量四六分成,实现公司与佃户利益共享,逢灾害则风险共担,与农村地主实行的“包三担”“固定租金”等租赁形式有本质区别。张謇最初曾设想机械化大农业,并在思想和行动上有所准备,但实践中发现沿海滩涂盐碱地的改良及棉花种植工艺复杂,不适宜大规模机械化操作,当时条件下只能依赖人工(因土地耕作层仅10余公分,无法机械化耕作)。对此,茅家琦教授为《大生集团档案资料选编(盐垦编)》所作序言中,专门摘引陈争平教授《张謇的苏北盐垦事业:“公司+农户”的创举》论文中的一段话:
张謇等人在利用股份制度及水利工程经验方面吸收了来自西方的先进经验,在垦牧公司日常经营体制上起初也曾设想实行西方资本主义式大农场经营。但是张謇在实践中很快认识到,中国国情相差悬殊,西方经验不可能一成不变地适宜中土……为了更好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垦牧公司因此在经营的第二层次就采取了以农户经营为主的形式。
这是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选择,能调动农户生产积极性,不宜视为落后。西方工业化通过让农民破产、涌入城市成为工人的方式实现,而中国工业化则利用农民个体经济为工业服务、提供原料,这是中西方文化差异下的中国特点。
张謇对“崇划制”中“顶首”的改造。“崇划制”中的“顶首”原是佃户获得地主土地田面权的押金,是佃户与地主长期抗争后获得的相对独立经营权,是地主做出一定让步而有利于佃农的民间经营方式。张謇对“崇划制”的改造首先从“顶首”入手,招佃章程明确规定:
顶首照崇明永昌、永隆、永丰沙招佃,每田四亩顶首银四十元或钱三十二千例,减作每四亩银二十四,仍分起缴付。甲号之田分两起:第一起,承佃日缴十二元,领田日缴十二元。乙号之田分三起:第一起,承佃日缴八元,满二十四个月缴八元,领田日缴八元。丙号之田分四起:承佃日缴六元,满二十四个月缴六元,满四十个月缴六元,领田日缴六元。
从上述规定可见,张謇对“顶首”的改造体现在:一是大幅降低缴费标准,将传统每4亩40元(每亩10元)降至24元(每亩6元),降幅40%,大幅减轻农户负担;二是分期缴纳,按土地熟化程度分甲(二期)、乙(三期)、丙(四期)三级缴纳,缓解佃户资金压力。
公司收取的“顶首”,实质是出售土地田面权——公司拥有田底权,佃户购得田面权,双方共同拥有生产资料,性质已发生改变。“顶首”对公司而言是融资手段,至1921年,通海垦牧公司共收“顶首”款37万余元,占总股金的37.8%,这笔资金用于水利工程、土地基建及垦区社会治理,建设新农村,而非供封建地主挥霍的消费资金。对佃户而言,“顶首”是投资方式,其红利并非直接分红,而是间接利益:水利与农田基建改善生产条件,土地改良提升棉花产量,良好生态与社会环境降低灾害风险,人身财产得到保障。这与地主所有制下“顶首”作为掠夺佃农劳动果实的工具性质截然不同,是近代中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新型生产关系。公司与佃户以家庭承包制形式在改良盐碱地上种植棉花,成为附属于现代化大生产产业链的一环(大生企业集团原料基地),不能与落后小农经济等同。
张謇对“崇划制”中“议租制”的改造。“议租制”是“崇划制”的核心内容,公司执行中注重规范化。据老职工回忆,其制度严密:中秋后秋收前,公司各堤办事处组建“议租”小组,成员包括公司代表(办事处正副主任)、佃户代表(排长,约30户为一排)及第三方(其他堤有估产经验者),共四五人,主任为主议(不参与田间考察),余为参议。参议者深入田间考察棉花长势并估算产量,将结果写入摺子交账房,账房以二联单记录(左侧存根,右侧为佃户姓名及交棉数),并将参议数字登记于存根背面,供主议者择定合理数字。定议后不可更改,账房登记并撕下一联交佃户作为交租凭证,存根留存公司。佃户可现场观议,若对结果不服可申请复议,但复议组由其他堤人员组成,原堤人员回避。
“议租制”与封建地租的本质区别。从“议租制”全过程看,其与封建地租有根本区别。从成员构成上看,除公司代表外,有佃户代表(排长)参与,代表约30户佃农利益,利益分配中佃户诉求得到尊重,打破业主垄断;第三方代表的参与则保障了客观性与公正性,体现利益分配的平等公平。从实地评估看,参议者通过棉桃数量预测产量,估算结果与实际收获误差小,以此为基础的四六分成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摒弃封建特权。从人文关怀上看,对家庭变故佃户予以照顾。如某佃户因主要劳动力病故致家境贫困,议租时适当减免,遭其他佃户质疑“同样长势为何我多交”,公司回应“你家有同样情况亦可减少”,体现“共享永远公平利益”的宗旨。从复议机制上看,佃户对议租结果不服可申请复议,由非本堤人员复评,进一步保障客观公正,体现对佃户权利的尊重。
张謇从近代中国农村底层农民多为文盲的实际出发,以“本旧说而参新法”利用民间熟知的“崇划制”,实现迅速传播,降低宣传成本,在短期内完成招佃。
综上,“顶首”已从押金蜕变为股份制公司的融资手段,“议租”蕴含先进文化元素,佃户个体经济通过商品生产接入现代化产业链,实质是公司制下联产承包形式。相较于封建制度下的个体经济,这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新型生产关系,何来封建落后痕迹之说?
(作者简介:南通大学教授、张謇研究中心干事会学术顾问)
来 源丨《江海春秋》
审 核丨缪小娟
编辑发布丨调研联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