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謇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团体名称为张謇研究中心。
(英文译名:Research Centre on Zhang Jian. 缩写 RCOZJ)
第 二 条 本研究中心的性质是由研究张謇的专家、学者自愿加入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学术研究组织。
第 三 条 本研究中心的宗旨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辩证唯物论、历史唯物论的观点,研究张謇与中国近代社会,以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 四 条 本研究中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 五 条 本研究中心位于江苏省南通市环城南路21号,挂靠单位为南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六 条 本研究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和开展对张謇和中国近代社会的研究;
(二) 联络张謇研究的专家、学者开展学术交流;
(三) 举办和召开各类张謇研究的学术会议;
(四) 搜集、整理、编印和出版张謇及其所创办企事业的历史资料和研究成果;
(五) 发挥人才优势,保护和利用历史资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研究中心为会员制。
第 八 条 申请加入张謇研究中心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张謇研究中心章程;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具有相当的研究能力和拥有相当水平的科研成果;
(四) 自愿申请加入。
第 九 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干事会讨论、通过。
第 十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研究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研究中心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研究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研究中心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研究中心的决议;
(二) 维护本研究中心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研究中心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研究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中心;会员如果两年内不参加本研究中心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干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根据研究的需要,聘请研究员、特约研究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研究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干事;
(三) 审议干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干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南通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研究中心设立干事会,干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干事由干事会推举产生。
干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干事会领导本研究中心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干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 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领导本研究中心开展工作;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五) 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研究中心常务干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市张謇研究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常务干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干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局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三条 本研究中心干事会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中心干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干事会、常务干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会议、干事会、常务干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研究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中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主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内部关系;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交干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及时向干事会报告情况,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中心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社会捐赠;
(三) 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中心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出纳由市文联财务人员兼任。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研究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社团管理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干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社团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中心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干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中心终止动议须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中心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中心经民政局社团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民政局社团管理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给有关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3年12月13日经会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中心常务干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社团管理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