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謇研究(2024)· 成果精选》 ●
张謇与中国近代商标设计与保护
张春燕
摘 要:张謇系中国工业化之初享誉国内外的工业领袖。本文以张氏运营大生纱厂关于商标的使用、设计、注册与保护的具体实践为例:从设计角度,对张氏推动近代商标文化生态的建立予以梳理与分析;从史料角度,对张氏推进近代商标法治的历史进行描述与阐释;进而讨论晚清民国初期身为企业家和农商总长的张謇,为中国近代商标设计和保护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
关键词:张謇;商标;设计;保护
张謇其人一生涉猎诸多领域,同治十三年入孙云锦幕僚。光绪二年入吴长庆军幕(1876~1884);自光绪十四年始先后主持赣榆选青书院(1888~)、崇明瀛洲书院(1893~1895)、江宁文正书院(1896~1901)、安庆经古书院(1896~)等;光绪二十五年(1899)任学部顾问官;光绪三十年(1904)任商部头等顾问官、礼部谘议官、度支部谘议官;光绪三十一年(1905)任江苏省教育会会长、省农会会长、铁道部协理。宣统元年(1909)任谘议局议长,宣统三年(1911)任中央教育会会长,宣统三年(1911)为民国实业部总长兼任兼政总理。民国二年(1913)任工商总长兼农林总长;是年,农林、工商两部改组为农商部,其出任农商总长(1913~1915)及全国水利局总裁(1913~1915)。同时,他的身份还有广为人知的晚清状元、翰林修撰、工业领袖、教育家、慈善家等,经历颇为传奇。
一、商标意识与商标使用的举措
1885年,张謇在经历过五次乡试落地后以第二名的成绩考取举人,经人举荐担任清军首领吴长庆的首席幕僚。正是这段经历让一个醉心科举的书生对晚清时局有了初步且清晰的判断,并因出色的才华和独到的见解深得洋务派赏识。1894年,张謇终于进士及第成为翰林修撰,正式踏入政坛,对国事有了更高的视野和使命。此时,张之洞为发展工商业奏请政府设立商务局,“以中日《马关条约》有许日人内地设工厂,语谋自设厂,江南北苏州、通州各一。”①这是促成筹建大生纱厂的缘起。张謇经过跋前疐后的反复考量毅然弃官从商,其着眼点是实业救国,富国强民。1895年,张氏在为张之洞起草的公文《代鄂督条陈立国自强疏》中创议“出口易销之土货,加工精造之,扩充之,以广其销;进口多销之洋货,则加工创仿之,以敌其入”的策略,同时犀利地指出清政府“但有征商之政,而少护商之法”②的不足。张氏随即在南通创办大生纱厂,以精造土货、抵制洋货为理念发展企业,自然希望得到国家的政策支持和商法保护。可是历尽万难使大生纱厂得以正常运营的张謇,文中屡屡提及国家其时“商部未设,商律未颁,一切自拟章程禀办”③。更毋宁说张氏在品牌经营过程中切身经验了因法律不备而导致的诸多商业症结,这为其日后商标意识的萌生、商标的使用奠定了基础。
“商标在外国早已风行,他们营业的盛衰,信用的好坏,全关系在商标上。”④再看当时的中国商人仍沿袭旧法经营,商标仍被写作“牌号”“商牌”,甚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并未对商标产生足够的重视;囿于旧的传统信用行为和墨守成规的经营,一度出现了“中国开埠通商,垂数十年,而于商人牌号,向无保护章程”⑤的局面。直到1901年西方列强与清政府签订的《辛丑条约》才涉及商标保护的问题。“列强非常重视运用商标占领中国的市场,要求清政府制定商标法律,保护他们在华的商标权益。”⑥为了保护本国工商业的发展,清政府连续颁布了一些列“新政”上谕,其中特别提出振兴商务,为了倡导官商合办工商企业,清政府于1903年设立商部。1904年8月4日,清政府旨准颁布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虽然该法颁布的出发点是为履行与列强签订的商约各条的实施,却也是我国成文法律保护商标的开始。此时,大生纱厂的运营已步入正轨,商标品牌运用增多,品牌保护意识渐强。政府关于“商标”的一系列举措,引起了张謇的重视。
早在1903年张謇应邀赴日本大阪参观第五届劝业博览会时,到达日本北海道港口城市室兰并在大宇海岸姥子旅馆小憩时,就关注到了商标的图形并描绘在日记上,这是其留存文本中最早关于“商标”⑦的记录。基于晚清商法初步建立的有利条件,张謇开始使用商标,记载于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成文的《大生分厂各项章程-厂工所章程-成包厂》第五条(原文是戊条)中:“每小包纱,定例成包工资小洋三厘八毫五丝,连振直、成团、上车、捆扎并包纸、衬首票、安商标、盖号戳在内。”⑧此条除了详细描述所生产小包纱的包装顺序和要求,亦明确表明在包装上有“安商标”的环节和步骤。张謇在《大生分厂第一次股东会报告》中说“分厂章程,从前大旨,悉照正厂”⑨。经笔者查阅比对,1900年成文的《大生纱厂章程》中并未提及商标的使用情况,依此推断,大生纱厂“安商标”一条是分厂章程的新增内容,该章程公布的时间是大生纱厂规营的第九个年头,也是《商标注册试办章程》颁布的同年。张謇一以贯之地保持着对商标的关注,因为意识到了使用商标的重要性以及得到商法保护的必要性,才能在商标章程颁布之际立即付诸行动,这也是他作为工商业者较早使用商标的前提。
笔者在调研过程中有幸在上海左旭初商标博物馆见到了大生纱厂小包纱实物,参照章程戊条的描述,笔者试着将大生纱厂的小包纱进行复原,以此来直观大生纱厂“安商标”的具体步骤(图1)。

图1:大生纱厂小包纱实物及还原效果图(笔者制作)
基于经营企业过程中品牌创设、管理、运营等具体实践,张謇越发体会到商标使用对土货品牌形象与身份展示、认知度与信誉度建立、市场竞争力与影响力提升的价值和意义。“大生纱厂生产“魁星”牌棉纱产品,在1915年美国旧金山世博会获工艺馆金牌奖章。它是我国获得世博会奖章的第一件棉纺产品。”10这不仅映射了大生纱厂“魁星”牌棉纱的质量过硬,同时也说明“魁星”商标及其所代表的土货品牌在国际上获得了肯定和荣誉。而在国际博览会上获奖对于张謇已不是新鲜事,他在《意大利万国博览会纪略调查欧西实业纪要序》一文中提及,早在1906年意大利万国博览会上“謇创设之盐业公司吕四场盐得头等奖,酿造公司之酒、颐生公司之罐食得奖金牌。”11《通海新报》刊登有一则关于“颐生公司酿造”的广告:“本公司设厂江苏海门常乐镇,聘请良工酿造各种名酒。丙午年在意国大赛会得有最优等奖凭,此其明证。本公司受此独一无二之荣宠,益自淬历精愈求精,并将奖凭制为商标……”12该广告所指获奖白酒正是1906年意大利万国博览会中获得金奖的“颐生茵陈大曲”,这是中国首次在世博会摘得桂冠的白酒品牌。张謇将“奖凭制为商标”的举措再次佐证了其商标意识的敏锐和商标使用的卓见,这可能开创了以“奖凭”为商标设计的先河。获奖商标可以为品牌带来更为普遍的社会认可和声誉,对于打造品牌、精造土货、抵制洋货具有积极意义,这也是张謇依法进行商标绘制和注册以寻求保护的内在动力。
二、商标设计与依法注册的践行
商标法的颁布极大程度上促进了有识之士对商标设计与注册的重视,张謇就是其中的典型。张氏对商标设计的想法和要求,可以从他与邵廉存和赵凤昌往来的三封信函中略知一二。
“致邵廉存函13
清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初五日(1906.02.27)
闻尊所俞暎堂君画人物绝佳,乞为介绍。鄙人拟请俞君于下星期日至赵竹君处摹一寿星像,望复。
廉存仁兄
謇顿首
二月五日
致赵凤昌函(二件)14
一
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1908.1.25)
尊斋金画寿星绝佳。拟乞觅画师用日本转写纸或西洋坚薄不透墨之纸代钩一幅,并题字抄寄。分厂用寿星商标拟缩模之也。想不厌琐细。
竹君仁兄惠鉴。
謇顿首
十二月二十二日
二
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08.1.28)
今寄去转写纸一张,为摹寿星之用。不必画师,公自为之,亦止十分钟耳。
惜阴主人
啬翁
十二月二十五日”
三封信函的内容都与“寿星”相关,写给赵凤昌第一封信函的内容中提及“分厂用寿星商标”,张謇认为赵凤昌斋的“金画寿星绝佳”,以“缩模”的形式用作分厂商标,这与大生第二纺织公司注册的用于12支粗纱的“金寿星”商标刚好对应。从“金寿星”商标(注册号5964)来看,也符合张謇笔下“不厌琐细”的要求。这是张謇留存不多见的关于商标设计的纪实资料,关于其他商标设计、申请注册的过程及具体细节却鲜少有史料可查。1906年,大生纱厂正处于企业扩建、品牌发展的上升阶段,对品牌商标的需求增多,张謇格外关注二厂商标设计的情况也是情理之中。
笔者查阅了北洋政府刊印的《商标公报》中关于大生三个纺织公司的注册商标,并通过其申请号数、注册号数及所刊期数进行整理,以推证其商标注册的相关情况:大生第一纺纱有限公司(南通唐闸)的注册商标,共计七例;大生第二纺纱有限公司(崇明外沙九隆镇)的注册商标,共计七例;大生第三纺织有限公司(青龙港)的注册商标,共计八例(图2)。从商标注册时间来看,最晚的是民国四年(1915年)才立案注册的大生第三纺织公司,其中有三例(万年富贵、飞龙、云龙)商标审定号却先于第二纺织公司。大生三个纱厂商标的专用期限共计为六个时间段。据前文所证,大生纱厂自1904年就已经开始使用商标,而大生纱厂呈请注册商标的时间却介于民国十四年和民国十八年之间。原来,民国十二年(1923)是北洋政府《商标法》对外颁布的时间,此后两年内该商标法依旧遭到外国公使及外商的多方阻挠,外加北洋政府商标局内部组织调动频繁,仅民国十三年(1924)一年四易商标局局长,这使得商标管理效率极为低下。直至“十六年民国政府迁都南京,工商部成立后,于十七年一月创设全国注册局,同年七月,接收前北京商标局各项卷宗,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又改组为商标局,内设商标注册科,办理商标注册事项,仍沿用民十二年所颁布的旧商标法;并在上海设驻沪办事处。关于以前北京商标局所接受的注册及审定或呈请注册有据可凭的各种案件,由工商部另颁查验章程为处理的标准。十八年春,由商标局组织商标法研究委员会,从事研究。同年夏,复接收广东建设厅及前大本营暨实业厅等经办广东商标注册案卷,全国商标行政至此统一。”15这才使得注册环境相对稳定下来。这也揭开了大生纱厂的商标分别在民国十四年有五例、十七年有十例、十八年有七例注册的原因。这不仅从侧面反映了商标法治的不完善、管理效率的低下,也再一次佐证即便在社会动荡、法治不备的情况下,张謇依然坚持为创设的土货品牌注册商标以寻求法治保护的观念和决心。
大生纱厂注册商标多达22例,但其所使用的“和合”以及民国八年(1919)筹建、十三年(1924)才正式开车的大生八厂“金印魁星”、“麟凤”等商标,均未出现在《商标公报》中,可见,大生企业使用商标的数量远多于注册商标的数量。其中二厂的金寿星(5964)即是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张謇信中提及要绘制的那枚商标,但从注册号数可推断其与该厂其它五例商标却在同一时间注册。由此可知,大生纱厂商标的使用时间先于注册时间,或许是因为商标注册的过程曲折,历时又长,中间又经历了商标章程的多次修改等原因使然。

大生纱厂注册商标展现出从传统到现代过渡的风格特征,笔者暂且称之为“传统类”与“现代类”(图2)。两类商标皆保持着传统商标谐音取义的内涵特征,传达着从传统绘画到现代“设计”16风格的转变。传统类商标是基于传统的历史题材而绘制,图像是商标的主要元素,企业名称以中英文分列在主图四周,商标中未标记商品信息。而现代类商标图形则根据商标的名称进行简单化、抽象化勾勒,图形占商标的三分之一,文字部分采用统一的标题字、中英文集中按文本绕排的法则相间排列,版式呈一致性,以显示重要的商品信息,品牌趋于系列化呈现。两类商标风格的差异,除了受到西方商标在形式和结构上的影响,也与颁布的商标法或重要商标章程对商标的定义变化有关。1904年《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称“商标者,以特别显著之图形、文字、记号,或三者俱备,或制成一二,是为商标之要领。”17在第一部法律颁布后,鉴于外国公使和外商对第一部商标法的不满,于是又修改拟定了1906年的《各国会议中国商标章程》,其中说“凡商标须以显著、易识之式样,字母、语言、图章及货品、盛器之形状,与别号以及他项显著之记号,或取以上所载之记号,相间并用均无不可。是为商标之要领。”18而1923年的商标法又称“商标须用特别显著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为之。”19综合大生纱厂注册商标的设计风格和形式来看,基本体现上述三次章程中关于商标定义的沿革与要求,特别是《各国会议中国商标章程》中更为具体的、对细节的要求。
除此之外,大生纱厂的注册商标不仅严格依据商标法的类目进行区分,且根据棉纱、棉布等种类和质量分别标记,更有联合注册商标的使用。从商标设计功能来看,产品商标一开始需要专人负责“盖号戳”以区分支数,后来则将相关产品的信息直接设计在了商标中,这一改良无疑具有现代意义。在商标使用过程中,通过具体实践不仅减少了一道包装工序、提高了包装效率,又使商标设计的形式和功能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图3)。

到1915年(民国四年)大生三厂成立,在其第二届股东会议中提到“商标系用‘三星’牌,‘魁星’隐于内,与一厂同,示不忘本也;‘三星’周于外,示位次列第三也。”20大生三厂与一厂的商标不仅将内涵外化于设计中形成联系,也体现张謇在商标设计中体现坚守初心不忘本的精神。综上,大生纱厂的商标开始突破传统风格的限制,趋向简化的现代设计形式,商标设计整体呈系列化、符号化、功能化的特征,初步具备企业视觉识别系统设计的雏形。这反映出张謇在创办企业的过程中迫切的要建立本土化、民族化商标的意识,张謇在具体的实践中,严格依法设计和注册商标的主张,强化创牌护牌的意识,为保护商标的专用权、为维护土货商标品牌的市场秩序起到表率作用,进一步促进了商标文化生态的建设。
三、商标仿冒与商标法治的推进
在张謇努力下,大生企业系统的诸多商标成为当时的驰名品牌。除了前文提及的获得国际奖项的商标,仅在南洋劝业会上,崇明大生分厂、通海垦牧公司和耀徐玻璃公司就分别以染织、农业、化学工业产品斩获了奉奖(一等)(图4),其他类目的奖项更是不计其数。
图4:大生企业系统劝业博览会获奖名单(笔者整理)

图5
如此一来,大生纱厂的商标被仿冒也就不足为奇了(图5)。左边的“寿鹿”是大生二厂商标,右边则是与其相似度极高的注册标志“寿星”,从注册号数来看后者要晚得多。但是两幅商标在蝙蝠、鹿、寿星等元素上几乎一致,除了角度、大小及花纹差异,甚至连商标名称都与一厂的“寿星”(3552)一致。颐生酒也有被仿冒的困扰,为此张謇专门登广告提醒:“诚恐名誉即噪,假冒纷来,粘此仿单,乞惠顾诸君,注意本公司商标是荷。”21以至张謇在给友人的信函中借题发挥“……不当视若无足轻重之商标,任意冒窃……”22,可见当时驰名商标被假冒并非个案。之所以产生仿制现象,正是因为商标的品牌效应所致,这反过来又推进了商标保护意识的增强与商标文化生态的建立。正因为如此,张謇才寄希望于商标法治。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北洋政府执政。1912年(民国二年)北洋政府将农林、工商两部合并,农商部成立。同年11月13日工商部以“产业幼稚之国为对外起见一时不亦厉行商标制度”23,并在同日的《申报》中发起政策公告,商标法处于停滞状态。直至1913年10月21日张謇应邀出任农商总长,终于得以亲自主持商标法治,这是中国自有商标法以来的第四次修改。
张謇认为“法律不备”是工商业发展受阻的根本原因之一。在国务会议农商总长就职演说《实业政见宣言书》中,他提出的方策是“当乞灵于法律”,认为“农林工商部第一计划,即在立法。”24深谙有法律而后有准绳之道理的张謇,自民国二年(1913)四月二十一日到部任职后,便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法规章程的制定上。关于商标则“对外履行壬寅商约为政纲,商标亦为约款中之一,遂于部中附设商标登录筹备处,更行厘定《商标章程》五十三条,译成西文……法美俄日四国先后开具各条款转到部以备参考。”25商标登录筹备处的创设,为北洋政府继续厘定《商标章程》等各条款及法规做了充分的准备,终于将《商标章程》修订提上议程。民国三年(1914)六月二十七日改竣并送外部复核,次日刊登在《新闻报》上26;张謇还于七月十七日致函外交总长孙宝琦,汇报关于商标保护的工作进展。
无奈彼时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国内又逢军阀混战、复辟帝制,北洋军阀政府更多的精力要来应付国内外战事。张謇因“忝襄国事,时阅两年,要政既困于筹款之艰,里事亦因此远离而脞”27,终究还是以辞职终结。他的这份意愿1914年11月表露、1915年4月达成,至此他回到南通完全致力于地方自治。此处附上他写给时任外交总长孙宝琦的信函,读者可以通过信件了解张謇对商标保护所做的具体工作,由此体会他对厘定商标条例的重视和用心。
“咨外交总长孙宝琦28
民国三年(1914年.7.17)
农商部咨第五八五号
农商部为咨行事。
商标保护一事,前经本部拟订商标条例,译成英文,咨请转致驻京各国公使查照。旋准复称,各国公使均以此事须分别咨呈本国政府核夺,佚奉训令,再行达知等因。查此事关系国际,既准各国公使复称须候本国政府核夺,应由驻外公使就近探寻情形,随时知照。除将商标条例函送驻外各公使,籍资接洽外,相应咨请贵部查照可也。此咨
外交总长
农商总长张謇
中华民国三年七月十七日”
内外时局动荡、张謇的离职,都是《商标章程》五十三条被搁浅而未颁布、执行的影响因素。站在今天回看《商标法》的历史,一直修改而未能颁布的核心原因是当时的政府对于商标法治的重视程度不够。由是,该章程的五十三条未能颁布,其具体的厘定情况也成谜团。后经农商总长李根源努力,1923年5月3日我国第一部完整的《商标法》共计四十四条,终于由北洋政府颁布实施,距离2023年刚好一百年。当我们回看商标法对中国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意义时,自然不能忘记张謇为商标法治所付出的努力。
四、小结
晚清民国初期,商标设计肩负着土货品牌发展、民族商业发展的重任,承载着工商业者的商业竞争意识和民族主义立场。大生纱厂崛起之时也是国家商标法治意识蒙起之际,张謇立足“精造土货、抵制洋货”的品牌格局,在营造土货品牌的过程中,为近代商标设计和保护所做努力与实践是值得褒奖的。
1、张謇超前的商标意识与商标使用举措,为其日后商标设计和注册、商标法治和保护的践行奠定了基础。张謇创办的大生纱厂是一战前华资纱厂中唯一成功的企业。大生纱厂的成功,离不开张氏为国为民的民族主义立场、推动商业进步的宗旨和提高商业发展的竞争识及运营土货品牌的格局。张謇较早地意识到了商标的使用对土货形象与身份展示、土货品牌认知度与信誉度建立、市场生产力与影响力提升的意义;他重视商标的使用和推广,初步延伸了商标设计的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
2、张謇依法进行商标设计、注册与践行,是近代商标文化生态建设的推动者。彼时商标的设计与注册基本依赖于创设者的主观认知,张謇用自己的经验和远见,一方面传承和发扬传统文化精髓以创新,另一方面又吸收和践行着西方的先进理念并进行探索。大生纱厂的商标设计由此突破了传统风格的限制,趋向于简化的现代设计形式,不仅具有象征性、审美性、识别性,且呈现出系列化、符号化、功能化等现代特征,初步具备了企业识别系统设计的雏形。特别是其商标设计对重要商标章程中定义的沿革,呈现出从传统风格到现代风格过渡与转型的趋势,以及传统东方韵味与西方装饰兼备的特征。从商标注册角度看,张氏依法注册以寻求法律保护的观念也颇具引领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在民国十四年到廿二年间,张謇主持的大生企业集团依法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品牌有近30例,无论从商标使用时间、设计形式、依法注册的商标数量等角度看,张謇都是近代工商业者中的佼佼者。
3、张謇关注商标的仿冒和对商标法治的践行,有助于民国初期商标法治的推进。张謇商标法治观念的演进既来自其本身弘扬尊崇法治的精神,又源自他对晚清民国商标章程的依法践行,其具体举措离不开他在商标使用、设计和注册过程中的经验和总结。张謇在运营土货品牌的过程中,着力打造多例驰名内外的商标。因此,难免会有被仿冒的困扰,这反过来又推进了其商标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增强。虽然商标法治最终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但张謇在投身实业之际所肩负的为国为民的责任感与使命感,通过其商标意识与商标使用、商标设计与注册践行、商标法治与保护三个层面,为推进中国近现代商标设计的专业化和法治的规范化,做出的重要努力和贡献值得后人铭记。
注释:
①陈祖武选:《晚清名儒年谱(15)》,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第303页。
②李明勋、尤世玮编:《张謇全集1公文》,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第22页。
③张謇:《南通自治十九年之成绩》,南通:南通翰墨林印书局,1915年,第1页。
④王叔明:《商标法》,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3页。
⑤《申报》,1904年8月18日,第11256号1/12。
⑥白大华:《中国近代商标法律制度的形成》,《中国市场监管研究》(北京),1994年第12期。
⑦张謇:《癸卯东游日记》,南通:南通州翰墨林印书局,1903年,第27页。
⑧李明勋、尤世玮编:《张謇全集5章程规约告启说略帐略》,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第84页。
⑨李明勋、尤世玮编:《张謇全集4论说演说》,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第137页。
⑩左旭初:《中国老字号与早期世博会》,上海:上海锦绣文章出版社,2010年,第47页。
11. 李明勋、尤世玮编:《张謇全集6艺文杂著》,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第332页。
12. 《通海新报》,中华民国七年九月六日星期五,第二张。
13. 李明勋、尤世玮编:《张謇全集2函电(上)》,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第162页。
14. 同注11,第229页。
15. 王叔明:《商标法》,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9页。
16. “设计”一词在张謇所处的时代并未有设计的含义。此处用“设计”的依据是源自张謇主持的大生纱厂商标的设计及形式变化,初步符合商标设计的要求和特征。
17. 黄宗勋:《商标行政与商标争议》,上海:商务印书馆,1940年,第92页。
18.《各国会议中国商标章程》,《东方杂志》,1906年第3期,第17页。
19. 农商部商标局编:《商标公报》,1923年9月15日,第1页。
20. 张季直先生事业史编纂处:《大生纺织公司年鉴》,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71页。
21.《通海新报》,民国二年六月十二日,第二版。
22. 张謇:《张謇全集(第一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282页。
23.《申报》,1912年11月13日,第14271号2/12。
24. 江苏省商业厅、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商业档案资料汇编(上)》,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1年,第15页。
25. 黄宗勋:《商标行政与商标争议》,上海:商务印书馆,1940年,第79页。
26.《新闻报》,民国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张第二页。“北京电(六月二十七日)农工商部所订商标章程已经改竣昨送外部覆核。”
27. 同注②,第469页。
28. 同注②,第349页。
作者简介:张春燕,中国美术学院讲师、博士生。
(原刊于《设计与文脉》2023年第5期,83~89页)